關于轉發總局《關于加強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現將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的意見》(國質檢特[2006]148號)轉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附:《關于加強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的意見》(國質檢特[2006]148號)
二○○六年六月九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文件
國質檢特[2006]148號
關于加強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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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履行職責,強化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根據國務院賦予質檢部門對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職責,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履行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職責。要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勞部發[1996]140號)、《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4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0號)、《特種設備目錄》(國質檢鍋[2004]31號)等有關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嚴格實施壓力管道各項行政許可,依法開展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督促企業履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義務,嚴厲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確保認識到位、監管到位、效果到位。
二、嚴格實施壓力管道行政許可制度
依據現行法規規定,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和壓力管道設計、安裝、檢驗檢測單位必須取得行政許可,方可從事相應活動。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的規定,壓力管道設計、安裝許可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實施,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和壓力管道檢驗檢測單位核準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實施。許可證書有效期均為4年。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取得壓力管道相應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工作,嚴格禁止邊取證、邊生產。
各地要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長輸(油氣)管道和公用管道普查工作。按照《關于開展壓力管道專項普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鍋函[2003]417號)和《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213號)的要求,中央直屬大型企業運營管理的長輸(油氣)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總局負責組織或總局委托實施,公用管道和其他長輸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產權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對于壓力管道檢驗,各地要突出重點,優先安排高壓、有毒、易燃、易爆、強腐蝕性介質管道的定期檢驗工作。同時,針對不同管道的特點和實際情況,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工作要特別注重落實使用單位的責任,充分發揮企業檢驗機構的后,可以按照《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四、督促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督促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充分調動使用單位保障壓力管道安全的積極性,監督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按照管道的風險程度制定定期檢驗計劃并落實檢驗工作,督促使用單位建立相應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壓力管道技術檔案數據庫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事故應急措施和制定完善救援預案,定期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逐步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壓力管道完整性管理體系,做好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五、創新進取,嚴格執法,努力提高安全監察工作的有效性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努力探索監管理念、監管方式、監管技術的創新。在工作中,既要研究落實部門職責的措施,又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既要落實檢驗機構的安全把關責任,又要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相關企業的作用;既要保障安全,又要從實際出發,擬定合乎使用的原則;既要考慮中國國情,又要探索與國際通用做法銜接;既要重點突破,更要全面推進。
同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嚴格執法、規范執法、科學執法。凡發現未經許可從事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的單位或個人,發現壓力管道埋弧焊鋼管和燃氣用埋地聚乙烯管未經監督檢驗合格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等違法行為,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發現已經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再符合許可條件、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等,要依法撤銷許可。對違反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等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等規定造成事故的,要依據《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嚴肅處理。上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確保安全為目標,以減少事故為宗旨,在各級政府的支持和領導下,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充分發揮社會各方力量,形成聯動機制,不斷開創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