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 id="fzs9j"></pre><td id="fzs9j"><ruby id="fzs9j"></ruby></td><pre id="fzs9j"><label id="fzs9j"></label></pre>

      許可法規
      滑索安全技術要求(試行)
      作者:sdcms 日期:2009-5-16 10:20:58 人氣: 評論:

      滑索安全技術要求(試行)
      (2002年5月16日,國質檢鍋[2002]120號發布)


      第一章 設計、制造、安裝

      第一條 滑索位置應符合國家標準GB12352-90《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3.7條、3.8條規定。

      第二條 滑索的最大弦傾角超過10℃時必須設阻尼裝置,滑行小車在與制動(緩沖)裝置接觸前瞬間速度不得大于3.5m/s,滑行小車制動應平穩、安全可靠。

      第三條 滑索與障礙物的距離應不小于1.5m,相鄰滑索的距離應不小于1.5m。

      第四條 設計載荷應符合GB8408-2000《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通用技術條件》5.7條規定。

      第五條 滑索站房及設備基礎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必須按相關技術要求檢驗合格,應做好施工記錄,收集保管各種試驗、檢驗報告和其它技術資料,竣工后必須移交給用戶。 第六條 重要零部件的材料應有材質證明。重要的軸和銷軸,宜采用力學性能不低于45號鋼的材料制造,熱處理要求應符合GB/T699、GB/T3077的規定。焊接和螺栓連接應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配套機電設備應有合格證書。

      第七條 對站房的要求:
      (一)站房塔架地腳螺栓連接應符合GB50231-98《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中的要求;
      (二)站房塔架上下樓梯的設置應方便游客的集散,保證其安全;
      (三)安全柵欄應滿足GB8408-2000《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通用技術條件》4.13條要求;
      (四)站臺應有保證游客和工作人員安全的活動空間,保證迅速疏散乘客,人流不能交叉;
      (五)塔架結構應保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其安全系數的選取應符合GB8408-2000第5.4條表3的要求;
      (六)起點站應有足夠的空間,必須分設等待區和出發區。等待區與滑索設備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起點站必須設置安全可靠的乘客放行裝置。

      第八條 鋼絲繩及調整裝置的要求:
      (一)鋼絲繩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和檢測報告:
      (二)鋼絲繩必須符合GB/T8918-1996《鋼絲繩》的要求,承載索應采用線接觸、交互捻鋼芯鍍鋅鋼絲繩,牽引索應采用線接觸、同向捻纖維芯鋼絲繩;
      (三)承載和牽引索的安全系數(鋼絲繩最小破斷拉力與最大計算拉力之比)應不小于5 ;
      (四)承載索垂直載荷與最小張力之比,不得大于1/10;
      (五)滑索宜采用雙繩,承載索直徑不小于12mm;
      (六)承載索應有張力調整裝置,主要受力部件的安全系數不小于6,上下站固定端應采取有效的防松措施和二次保護;
      (七)鋼絲繩的端部必須用緊固裝置固定,固定效率不小于80%,固定方法應符合GB8408-2000第5.16.4條要求;
      (八)鋼絲繩彎曲部位應有襯墊,彎曲半徑不得小于10倍鋼絲繩直徑;
      (九)鋼絲繩的錨固節點焊縫、錨具等應進行無損探傷;
      (十)采用多繩承載時,各承載索受力應均勻。

      第九條 對滑行小車的要求:
      (一)滑行小車所有構件安全系數不小于6;
      (二)小車滑輪軸及重要焊縫應進行無損探傷;
      (三)小車滑輪必須設計有防止鋼絲繩從滑輪槽內脫落的裝置;
      (四)滑行車必須采用兩組繩輪,須有二次保護;
      (五)滑行小車在出廠前應進行10倍額定載荷的負載試驗,不得發生任何損壞和變形。

      第十條 對乘坐物的要求:
      (一)乘坐物應采用由專業廠家生產尼龍吊帶,應有產品合格證或型式試驗報告,合格證中應標明材質、額定載荷和破斷強度等參數,破斷強度不得小于1200kg;
      (二)乘坐物在使用前應進行負載試驗,負載重量為額定載荷的10倍,不應出現任何損壞。

      第十一條 對制動(緩沖)裝置的要求:
      (一)在滑索的到達站(終點站)必須設置雙重制動系統,每套制動系統必須能獨立止住乘客的滑行,保證起到可靠的緩沖和制動作用;
      (二)除制動裝置外,還必須使用防護墊。防護墊一般用軟性泡沫塑料填充,其厚度要求不低于400mm。面積不小于2.0m(高)X2.0m(寬)。防護墊的懸掛應牢固可靠,并充分發揮其緩沖作用。

      第十二條 對小車回收裝置的要求:
      回收裝置應設防鋼絲繩脫出裝置。電動回收裝置應設防過卷裝置。

      第十三條 其他要求:
      (一)滑索設施應有防銹防腐措施;
      (二)滑索設施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
      (三)滑索應設風速計;
      (四)滑索起點和終點站之間應有對講機或專用電話聯系;
      (五)滑索入口應有標示牌,標明乘客注意事項。

      第二章 試驗與檢驗

      第十四條 新建或改建的滑索竣工后,建設單位應進行各種試驗與自檢,并應詳細填寫自檢報告。

      第十五條 試驗要求:
      (一)試驗時風速不得大于8m/s (4級);
      (二)試驗載荷分額定載荷和超載(超載25%)試驗;
      (三)進行載人試驗前,必須使用模擬載荷;
      (四)在做模擬載荷試驗時,應與正常時載荷的重心相同;
      (五)各種試驗中,被試驗的零件不應有永久變形及損壞;
      (六)試驗時做好試驗記錄,并存檔。

      第十六條 無損探傷:
      (一)無損探傷采用20%探傷抽檢;
      (二)采用磁粉或滲透探傷方法及其質量評定應按照JB4730-1994《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中的有關規定執行,檢驗質量等級不低于Ⅲ級;
      (三)采用超聲波探傷方法及質量評定應按照GB/T4162-1991《鍛軋鋼棒超聲波檢驗方法》中有關規定執行,檢驗質量等級不低于A級。

      第十七條 出現表1所列嚴重缺陷,必須整改完成后才能投入使用。其他缺陷應限期整改。

      表1.
      規范條款

      缺陷內容

      第二條 、第十一條 制動不可靠。
      第五條 基礎設計不規范,不均勻沉陷和開裂。
      第八條 鋼絲繩及調整裝置不符合要求。
      第九條 滑行小車不符合要求。
      第十條 乘坐物不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 無防脫出裝置,無防過卷裝置。
      第十六條 探傷抽檢不合格。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 滑索的所有者,必須對游樂設施的安全運營負全面責任,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鞒邪o運營單位的,必須在承包合同中明確運營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新建和改建滑索在投入運營前,運營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滑索所有者或運營單位必須將滑索《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明顯的位置上。

      第二十一條 運營單位必須配備固定的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員),負責滑索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員應當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滑索的日常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
      (二)檢查和糾正滑索運營中的違章行為;
      (三)編制定期檢驗計劃并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四)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五)組織游樂設施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 滑索的操作、維修保養等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培訓和考核,取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后,方能從事相關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運營單位必須建立和健全各項安全管理體系,明確有關人員的安全職責,并予以嚴格執行。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有:
      (一)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明確有關人員的安全職責;
      (二)操作人員守則;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日常安全檢查制度;
      (五)維修保養制度;
      (六)定期報檢制度;
      (七)作業人員及相關運營服務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建立完整、準確的滑索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技術檔案的內容至少包括:
      (一)滑索注冊登記表;
      (二)設備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文件;
      (三)年度維修計劃及落實情況;
      (四)安裝、大修的記錄及其驗收資料;
      (五)日常運行、維修保養和常規檢查記錄;
      (六)驗收檢驗報告與定期檢驗報告;
      (七)設備故障與事故的記錄。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游樂設施的年檢、月檢、日檢制度,嚴禁帶故障運行。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對運營的滑索,每年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年檢除包括月檢內容外,還應對重要部件檢查、探傷抽查,必要時可對滑索進行載荷試驗。
      (二)月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種安全裝置;
      2、制動系統及回收裝置;
      3、滑索全線鋼絲繩、繩索、錨固和乘坐物;
      4、基礎情況;
      5、滑行小車受力部位是否有開裂、變形、磨損等異常;滑動轉動是否靈活,輪槽磨損是否在規定范圍之內;
      6、檢查滑索沿線的植物生長情況,是否對滑行有妨礙。
      (三)每天在使用之前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運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的振動或者噪聲;
      2、各易磨損件狀況;
      3、乘坐物和安全帶等是否完好;
      4、潤滑點的檢查和加添潤滑油;
      5、剎車和其他安全裝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6、滑索設施的塔架和各受力部件是否有裂縫和腐蝕,各連接螺栓是否牢固可靠;
      7、在每日向乘客開放前,必須進行試滑行和相應的安全檢查。
      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應經常檢查鋼絲繩的磨損、銹蝕、斷絲等損傷情況,鋼絲繩損傷的允許值應符合GB 8408-2000中7.12表10的規定。在符合標準規范內,鋼絲繩斷頭應插入繩股內,不得有外露斷頭。鋼絲繩應按規定定期適量加油;但不應有滴落現象。鋼絲繩最長使用不得超過4年。
      重要軸、銷軸的磨損和銹蝕允許值應符合GB8408-2000中7.12表11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滑索每次運行前,操作和服務人員必須及時詳細向游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等待區的乘客只有在準備滑行時,才準進入出發區;鞯某霭l點至少有兩名工作人員,指導和監督游客按規定的姿勢穿好或坐上乘坐物,并對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待終點站發出可以放行信號,方可放行。運行中要注意游客動態,及時制止游客的危險行為。

      第二十八條 當遇到雨、雪、冰霜、霧及風速大于8m/s(4級)天氣時,不得運行。
      第二十九條 同一條滑索上禁止兩輛滑車同時滑行。停止運營時,滑車必須拆下或鎖住,以免被擅自乘坐。
      第三十條 滑索終點站除有可靠的緩沖設施外,還應有經過訓練的操作人員進行安全防護。工作人員應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當滑行速度過低或其他原因,游客無法到終點時,應有相應的救援措施。

      第三十二條 乘坐物應嚴格按使用說明書維護保養,并按規定的使用次數或壽命報廢。若因過度磨損發生開線或斷線時應停止使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技術要求中“滑索”是指乘客沿鋼絲繩靠慣性滑行的游樂設施,亦稱為“溜索”、“速降”、“飛人”等。

      第三十四條 本技術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技術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試行。

      上一篇: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_特種設備許可證
      下一篇:蹦極安全技術要求(試行)
      投票信息
      • 沒有資料
      中國管理認證咨詢網 地址:成都市青羊區草市街59-69號
      電話:028-85036187 13980807608 QQ:454513797
      郵編:610031     E-mail: 454513797@qq.com
      版權所有(c) 2007 中國管理認證咨詢網 蜀ICP備08101117號 技術支持:逐浪科技
      Copyright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国产精品亚洲综合色区|伊人网国产一本高清|亚洲免费人成视频|亚洲中文字幕丝祙制服片

          <pre id="fzs9j"></pre><td id="fzs9j"><ruby id="fzs9j"></ruby></td><pre id="fzs9j"><label id="fzs9j"></label></pre>